上个周末我去另外一个城市见一个人,火车出站时有个横幅,大意是自愿检测核酸。可全部人员都自动被导入到检测点,接受检测。如果不检测,后面进地铁、住酒店都成问题。我想“自愿”那个词在这里被滥用了。
我们所使用的中文,在语义表达方面可能不如英文具体,有很多模棱两可的话。比如说某个工作做的“效果不理想”,可以;说“有待提高”,可以;说“暴露问题多”,可以;说“没有达到既定目标”,也可以。不同的词语确实给人的感受不一样。当然,中文也是非常简洁和美丽的,特别是古代的文言文,更简洁。
我觉得我们也不能不注意词汇的具体意义。在我看来,“自愿”就是征求当事人的意见。如果不想征求意见,那就写“务必”、“必须”不是更好?可能有的人认为使用前者给自己留下余地,更明智,其实我担心的是信息传递的效果问题。
写了“自愿”而实际上并不是,那下一次再写个什么,人们也不会按字面去理解。揣摩深意是很让人费脑筋而没有必要的事情。推而广之,我们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也可以这样理解呢?所以我觉得要尽可能地把信息表达清楚,使用准确的语文表达,然后实际做的跟宣布要做的能够吻合。这样就会有条条框框把其中的各方都限制住,是更合理的管理。
说到底,这还是一个是否“坦诚”的问题。如果足够坦诚,想怎么做就怎么说,怎么说的就怎么做。反之,则很可能做的与说的不一样。柏杨批评中国社会假话、空话、大话盛行,我觉得如果大家都坦诚了,这种问题会慢慢解决掉。不然,我们就只能依靠自己的经验和直觉去判断事情,怎么说怎么写都不是关键的。我认为这样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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